學術不端文獻論文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019年5月29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正式發布了《學術出版規范 期刊學術不端行文界定》行業標準(CY/T 174-2019),規定于201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該標準對論文作者的剽竊、偽造、篡改、不當署名、一稿多投、重復發表、違背研究倫理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分類和界定,對審稿專家和編輯者的違背學術道德、干擾評審程序、違反利益沖突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盜用稿件內容、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分類。.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科研人員可能會因為科學態度不公正客觀、不尊重同行學術貢獻,或有門派歧視等原因而受到學術不端指控。 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是認定學術不端的要點。 12.隱匿利益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