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文獻論文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學術不端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并且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對于舉報的處理,《辦法》嚴格實行正當程序原則,對調查組的組成規則、回避制度、當事人權利義務、調查結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是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 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于2016年6月16日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 。 [2]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