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文獻論文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我國早期法律對“一稿多投”是有明確規定的,文化部于1984年6月15日頒布了 《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其第13條第3款規定: 向國內期刊投稿,可以不簽訂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應在收到稿件后 30 天內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過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處理。 這一規定使我們對一稿多投有明確的認定和處理方法,但目前該法律和條例已經失效。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具體的條款明確指出一稿多投或多發如何處理,只是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 33 條做了粗略的規定: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 15 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